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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对“在上下班途中”是如何界定的?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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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在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为了更好指导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列举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包括: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此项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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