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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有哪些?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浏览量:196

        法院在接到自诉人的自诉时,就会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犯罪事实和证据清楚,法院就会开庭进行审判,而缺乏罪证的,法院就会裁定驳回不会受理该自诉案件。

  一、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二、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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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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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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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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