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用人单位应该提前通知劳动者,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准备的时间,便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也可以为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就业做准备;另外用人单位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因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员工是很有必要的。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很多省市自治区有相关实施规定,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注意,本条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提示:以上只是北京市关于提前通知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具体还是要根据当地相关劳动合同实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