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吗?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1408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可见,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合同条款不能显失公平,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

2、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门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

3、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折算后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

以上内容由朱哲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哲雨律师咨询。
朱哲雨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912好评数10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5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哲雨
  • 执业律所: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