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恋人间转账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219

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举证是赠与还是借款,如双方都没有证据,则倾向于认定是借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梁男主张涉案款项系其对赖女的借款,赖女则主张涉案款项是赠与而非借款。《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赠与人作出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本案中,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没有明确每笔款项的用途,但提及赖女需筹集资金开美容院,而梁男亦表示愿意等宅基地出证后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赖女开美容院,但梁男并未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事后也没有追认,赖女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梁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规定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一般民事事实“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在梁男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应该由赖女承担本案款项为赠与的举证责任,而赖女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涉案款项为赠与款项,即认定本案存在赠与的事实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综上,在梁男提供了转账凭证,赖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款项系梁男对赖女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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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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