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赠与,则不能要求返还。注意此类案件,送东西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电脑是否构成赠与及李女应否支付使用费。结合朱男、李女双方的陈述可知2018年5月20日至同年8月朱男、李女两人正处于男女朋友的恋爱期间。在此期间朱男开通支付宝亲密付功能用于两人共同购物消费及一起到四川旅游。同时涉案电脑的购买及交由李女支配使用也发生在此时间段。综合朱男、李女双方各自的主张及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认定朱男在其同李女的微信聊天及短信聊天记录中“先给你一个预热、还有神秘大礼;你这么说我也是第一次送女生礼物收不到等价值的东西不止还愿意一直用着我给的东西;我想买回我送你的那台电脑你开个价吧;不会在你电脑坏的时候给你买最好的”及“送你的电脑不能卖喔”等语言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可以认定涉案电脑由朱男赠与李女且交付给李女占有。同时,李女对涉案电脑享有相应的物权,故朱男所主张的电脑使用费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