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住院跌伤糖尿病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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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跌伤糖尿病医疗事故

       原审认定,金,,、金,,系患者金,,的子女。金,,因“口齿不清伴肢体无力半月”于2008年9月22日至,,医院神经内科病房住院治疗。当月27日凌晨,金,,在该院跌倒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当天下午,金,,被转到骨科病房进行治疗,被施予以右胫骨节结牵引、止痛、消肿及并继续原神经内科的治疗措施。次日,金,,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肺部感染、脑梗塞、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前列腺肥大。继续予以胫骨节结牵引,改善脑循环、脑代谢、降压、控制血糖、抗感染等治疗措施。当月30日,金,,神志欠清,张口呼吸,对答不能。体温39.4度。经内科急会诊,拟诊肺部感染,予以生理盐水100ml+头孢他定0.2静脉滴注每日两次及对症治疗,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根据血糖调整胰岛素用量,注意生命体征观察。同年10月1日,金,,高热,肺部感染,病情危重。予培能q8h静脉点滴抗感染治疗,,,医院对其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

        金,,经救治因病情严重、救治无效于当日13时10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其花费医疗费用734.23元。金,,、金,,提起诉讼,请求获赔医疗费734.23元、丧葬费21,396元、死亡赔偿金144,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300元、陪护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分析认为:

      1、患者因脑梗塞、高血压、2型糖尿病入住,,医院。入院当日患者无咳嗽、咳痰及发热症状,体检两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啰音。次日给予胸片检查示右下肺纹理增多增粗,经观察后给予抗感染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2、患者系高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鉴定专家询问患方得知,患者入院时医方已告知家属,其存在跌跤的可能。按照护理要求,医方予以定时巡视。当患者凌晨自行下床发生意外跌伤后,医方给予相关检查与制动措施。根据摄片提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施行胫骨结节牵引,符合骨科诊治常规。

3、患者存在糖尿病基础,在应激性的情况下可使血糖升高。患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原有糖尿病及肺部感染的病情急骤变化。医方予以相应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并及时向家属告知病危。患者的死亡系疾病的自然转归。

4、医方的医疗文书存在记录不足(如三级查房、护理记录等),希望医方重视病史书写质量,在今后工作中改进。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审审理后认为,,,医学会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问题,故应由该分院进行适当补偿。原审法院遂判令,,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金,,、金,,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金,,、金,,负担4,586元,,,医院负担50元。
上诉人金,,、金,,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医院安排尚未取得行医资格的医生为患者治疗,并有伪造病史的行为;另外,患者金,,摔倒骨折亦系该分院管理不善引起。综合以上原因,,,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则不接受金,,、金,,的上诉主张,该分院认为,安排实习医生在带教医生的带领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符合规定;金,,、金,,主张的其余事实亦缺乏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将上诉人金,,误写成“金,,”。此节事实由金,,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一致确认的事实佐证。基于上述情况,本院将在二审中直接予以更正。原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生的带教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是促进医学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的结合、迅速积累诊疗经验的必要方法,亦是医疗后备人才在实践中切实提高临床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根据上述原则和精神,被上诉人,,医院安排尚未取得职业医师证书的医学人员,在带教医生的指导下参与对患者金,,的临床诊疗,该行为并无过错。上诉人金,,、金,,以此事实作为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该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院难以采纳。金,,、金,,另外主张的,,医院伪造病史以及金,,摔倒骨折系该分院管理不善导致等事实,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故本院亦难以采信。金,,、金,,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住院跌伤糖尿病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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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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