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亲办案例
雷某某就诊寿阳县某公立医院的医疗过错陈述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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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男,66岁,因间断腰部酸困伴间歇性跛行3年余,于2018年11月19日就诊寿阳县某公立医院,该院MRI结果提示:腰3、5椎管重度狭窄,住院准备行手术治疗。查体:双上肢感觉运动正常,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腰3、4棘突压痛、叩击痛阳性,右下肢放射痛阳性,双侧提睾反射存在,肛门扩约肌收缩正常,左足背感觉减退,右下肢感觉正常,双下肢肌力v级,双侧股神经牵拉试验阴性,双侧直腿抬高试验阴性,双膝腱反射亢进,跟腱反射未引出,双侧巴氏征阴性。寿阳县某医院颈椎MRI(2018.11.30)提示:颈椎病,颈4-7椎管重度狭窄;颈髓受压、变性。寿阳县某医院颈椎CT(2018.12.04)示:C3-C7椎间盘突出,后纵韧带钙化,颈椎退行性变。寿阳县某医院腰椎CT:L3-S1椎间盘膨出,椎管容积变小,L5-S1后纵韧带钙化,腰椎及椎小关节退行性变。术前诊断:脊髓型颈椎病(C3-7)、腰椎椎管狭窄(L3-5)、前列腺增生。2018年12月9日11时在全麻下行颈椎前路减压融合内固定术,使用椎板钳、髓核钳将颈4-7椎间盘摘除后,咬骨钳及椎板钳将颈5颈6部分椎体咬除后,显露硬膜囊,将椎板钳咬除椎体后缘增生骨质后,见硬膜囊完全膨隆,彻底减压后,冲洗切口,硬膜囊前方用棉胶海绵止血,将长度适合的钛网填塞碎骨块置于颈4-7间,颈前路钛板固定,透视位置良好,彻底电凝止血,冲洗后,置管引流。颈托固定,手术于12时30分结束。

12月9日下午4点30分,一个(实习、无胸牌)的护理人员给患者进行雾化,到了手术后六个小时的时候,家属和护士说把雾化拿开,给患者吃点饭(医生告家属六个小时才能喝水,吃饭),李某(实习、无胸牌)看见雾化的量不是太多了,让开大雾化器,说雾化完再吃吧。雾化后患者一直生痰,痰量次数越来越多。晚上八点到九点时患者痰液越来越多,患者说呛得气管了,家属赶快去找护士,护士进来以后给吸痰,吸的吸的患者窒息了,后开始抢救转入重症监护室。

  我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卫生部手术分级分类规定》,医方给患者行使的手术,颈胸椎间盘脱出症及颈椎病的手术为四级手术,医方作为二甲医院,在没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手术,造成患者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第十条 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第十一条 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本案患者颈椎病变无临床表现,无脊髓压迫表现,无手术适应症。

患者因间断腰部酸困伴间歇性跛行3年余,术前腰椎CT显示:L3-S1椎间盘膨出,椎管容积变小,L5-S1后纵韧带钙化,腰椎及椎小关节退行性变,诊断为腰椎椎管狭窄(L3-5)。本案患者颈椎病并无症状,无手术适应症。

第三、患者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C3-7),医方给患者行使手术方式存在不当,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学分册》91页:颈椎椎管狭窄的治疗:

1、非手术治疗 颈围固定、理疗、功能锻炼等,以及非甾体消炎镇痛药,营养神经药物治疗,不宜行推拿、旋颈等的按摩。

2、手术治疗 一旦出现颈髓受压,应尽早行后路单开门或双开门椎管成形术。若单节段狭窄,可做前路椎体次全切除减压术。

据手术记录显示:2018年12月9日11时在全麻下行颈椎前路减压融合内固定术,使用椎板钳、髓核钳将颈4-7椎间盘摘除后,咬骨钳及椎板钳将颈5颈6部分椎体咬除后。可见患者颈4-7多节段椎管狭窄,而非单节段狭窄,宜行后路减压术,不适宜行前路减压术。院方的手术方式存在明显的过错。

第四、患者术后护理不到位,不雾化,痰粘稠咳不出,且吸痰不及时,痰多未及时吸出,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导致脑缺血缺氧。

据病历记载:长期医嘱;12月9日13时21分,高压泵雾化,TID1次。但一般护理记录记载12月9日13时至17时未见雾化记载,17时虽有雾化记载但在表格相应栏未见画钩,是否雾化值得怀疑,因为其他基础护理措施均在相应表格栏里画钩。12月9日17时30分后至22时15分,也未见到雾化的护理记载。因此院方护理不到位,呼吸道痰多,痰黏咳不出,堵塞呼吸道,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持通畅,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存在严重的过错。

第五、抢救时未侧卧位,处于平躺位,违反窒息抢救规则,且篡改病历,存在明显过错。

2018年12月9日护理记录单前后复印的两次当中记录的明显不一致,将平躺改为侧躺,后面复印的病历加了一个拍背的记录。

患者有视频可以证明当时护士在给患者吸痰,患者处于平卧位,不是病历当中记载的侧卧位,病历明显造假。

第六、医方使用实习人员李某给患者进行吸痰存在明显不当,涉及无证行医,且医方术后护理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12月9日下午4点30分,一个(实习、无胸牌)的护理人员给患者进行雾化,到了手术后六个小时的时候,家属和李某说把雾化拿开,给患者吃点饭(医生告家属六个小时才能喝水,吃饭),李某(实习、无胸牌)看见雾化的量不是太多了,让开大雾化器,说雾化完再吃吧。雾化后患者一直生痰,痰量次数越来越多。晚上八点到九点时患者痰液越来越多,患者说呛得气管了,家属赶快去找护士,护士进来以后给吸痰,吸的吸的患者窒息了,后开始抢救转入重症监护室。

综上所述,医方作为二甲医院,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下,违规做四级手术,在患者无手术适应症的情况下手术,且手术方式错误,术后监护不到位,救治不及时,造成患者植物人状态,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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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裴巧玲
  • 执业律所: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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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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