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雄律师亲办案例
法官的神逻辑
来源:梁海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839
     

笔者做律师已有些年头了。偶尔会有人问,是不是法庭都是庄严肃穆,法官都是广博睿智、思维严谨?前者无疑是,至于后者,可能就未必了,至少不算“都是”吧。

在没有经历过诉讼的人看来,诉讼是一件很复杂的事,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应对。法官作为裁判者,也应具有相应的法律逻辑思维。个人觉得,法律逻辑听起来高上大,其实和普通意义上的逻辑并没有实质差别。例如,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恒温、脊椎动物,狗是哺乳动物,所以狗是恒温、脊椎动物。如果换成法律语境,例如,犯罪者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张三是犯罪者,所以张三会受到法律制裁。这属于演绎推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推理模式就是“三段论”,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判决结论。

诉讼实务中,诉讼各方往往各执一词,也许看似纷繁复杂,但只要法官熟悉法律,具备相应的专业思维能力,相信应该都能抽丝剥茧,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这既是法官职责所在,也是其专业能力的必然要求。故而法谚有云:“法官谙知法律”。这是一条古老而美好的格言。当然,还要加上一点,公正。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应然不等于实然。且看一看下面的几个案件,了解一下法官的神逻辑,就当是逸闻趣事吧。

一、A法官

A承办一离婚纠纷案,没有中止审理,没有其他法定事由,超过8年了还没判决。

注:“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在6个月内审结,若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简评:胆子不是一般的大。

二、B法官

1、某案,原告委托了律师代理,律师出庭时没有着律师袍,A怒斥,当庭按撤诉处理。案件还没审理就结束了。

注:诉讼法和“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必须穿律师袍,最高法院在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要求律师规定出庭应按规定着装,但没有规定不着袍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简评:有权就是任性,牛!

2、A审理任何案件,均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将案涉的所有证据原件(即使是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房产证等也不例外)提交给法庭,法庭在质证、认证后附卷保存,不再退还。如果当事人、代理人要求退还,其答复:“如今后需要,法庭(没错,是法庭,不是法院)给你复印并加盖证明章。”

    简评:你去买机票,去外国过海关,拿法庭盖章的复印件试试?脑子进水了?

三、C法官

甲曾因交友不慎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未办理,其后于2017年7月与户籍地的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戒毒协议,开始社区戒毒,期限三年。某公安分局于2019年初某日认定甲吸毒,次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的规定是“禁毒法”第38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甲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理由之一是在即使吸毒事实成立也是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应当适用“禁毒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规定,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的规定,应当撤销。

C认定,公安机关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官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注:行政诉讼中,只要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援引的条、款、项、目错误,或本应适用某一部法律却错误适用另一部法律,都应判决撤销,没有除外规定。

简评:看来,任何一个行政案件,即使法官认定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也只需认定“这是为了原告好”,就可以维持了。

四、D法官

甲诉乙排除妨害。甲于1995年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乙早在此前的1992年即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其后在自家土地上搭建构筑物和种植果木。甲在2007年起诉,一审支持其诉求,乙上诉,二审发回重审,迄今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不知何故)。甲于2018年再次起诉,诉讼中申请鉴定,法院未经现场勘验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甲带领鉴定人到乙家土地上说这是甲的土地,乙表示反对,鉴定人根据甲的指认作出鉴定意见,明确载明:“根据甲的指认确定争议地的坐标点A、B、C、D......”认定乙侵权。乙要求重新鉴定,D同意,要求双方重新提交供鉴定用证据,其后进行现场勘验,但因甲、乙各执一词而无法确定甲的土地和争议地的四至范围,D未向国土部门和当地居委会请求协助调查。

D作出判决书,确认了上述事实,但以鉴定意见为根据认定乙构成侵权,判决拆除构筑物和果木,退出土地。

注:1、甲取得土地权利时间在后,乙取得土地权利时间在前。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评:现在才知道重复起诉也会得到支持,才知道在先取得的权利竟然会“侵犯”在后取得的权利,才知道鉴定人仅凭原告的单方指认就能认定被告侵权。

五、E法官

甲取得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因儿子乙结婚需建房申请获批,建房过程中丙、丁阻挠,甲、乙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提交了证据。丙、丁出示一份1953年的土地房屋权证,载明权利人为丙、丁的父母及其子女,土地面积186平方米,四至中东至甲的祖父。丙丁还出示一份由戊(丙丈夫的堂弟,村小组组长)签名后加盖村小组印章的证明,内容为丙丁的土地面积为87平方米,东至甲,未说明两家土地重合。甲、乙要求法院通知戊到庭,法院不置可否。诉讼各方认可该村在20世纪80年代与邻村发生大规模械斗,导致丙、丁家的原有房屋被烧毁、部分土地灭失。

E认为,本案看似侵权纠纷,实质上为权属纠纷,应由政府先行处理,驳回起诉。

注:“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

简评:这种逻辑思维能力,和小学低年级学生有的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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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上述法官中,任职都在10年以上,有的毕业于名牌大学法学院,有的在办案时就已是庭长以上级别的领导,按理说,其逻辑能力......呵呵,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ZHU一样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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