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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盖章借款私用,公司是否应负责还款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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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盖章借款私用,公司是否应负责还款

王某为某服装公司经理,2018年世界杯期间,王某因赌球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4万元用于个人周转。王某以公司的盖章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7月,王某离职,李某向服装公司要求行使债权,服装公司拒绝还款,认为借款合同是王某本人签订,并非用于公司业务需要。请问,王某私自用公司盖章借款,公司需要负责还款吗?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的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经理,代表公司对外签字盖章,并签订合同,该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因签订合同时,对方认同王某是公司的代表并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服装公司需要向李某返还所欠债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若是本案中,服装公司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李某知道王某恶意使用公司盖章签订合同的,则该合同无效,服装公司不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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