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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功能障碍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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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功能障碍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多年前因车祸致骨盆、会阴部、阴囊等多处复合损伤,继后出现阴茎勃起功能障碍。2007年3月,原告刘,,与其妻子调解离婚。2008年6月27日,原告来被告处就诊,门诊拟“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收治入院。诊疗计划包括:1、完善相关检查。2、阴茎假体植入术。经上级医师查房,明确诊断,指导治疗。术前小结与讨论,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拟施阴茎假体植入术。术前向原告告知手术方式及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并由原告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名同意手术。6月28日行阴茎支撑体植入术。手术顺利,安返病房。术后原告无特殊不适,生命体征平稳,于6月30日出院,门诊随访。2008年7月18日至7月24日,原告因阴茎假体植入术后假体脱出,再次住院诊治。7月18日行急诊阴茎假体移除术。术前讨论,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前向患者告知病情、手术方式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由患者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名同意手术。手术顺利,术后予抗感染对症治疗,术后伤口愈合好,无不适主诉,于7月24日出院,并嘱门诊严密随访24月。2009年2月9日至2月19日,原告再次入院诊治,术前完善准备,由原告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名同意手术,于2月9日行阴茎假体植入术。手术顺利,予抗感染治疗。术后原告恢复可,无特殊不适,手术伤口无渗血,于2月19日出院,并嘱一周后门诊复诊,四周内避免性生活。

原、被告就医疗行为发生争议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医疗争议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认为,患者系外伤性骨盆骨折伴会阴部严重复杂性损伤,双睾受损导致严重综合性性功能障碍,,,医院作阴茎假体,有手术指征,符合医疗常规。由于情况复杂,手术难度高,效果不一定满意。目前假体排放等有一些障碍,希望,,医院联合假体厂家及患者一起讨论商量是否可以再改进一些措施以略为改善一些手术效果。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异议,但认为该鉴定没有对被告是否有过错作出结论,故要求补充鉴定。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回函答复,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已在鉴定书中写明。关于糖尿病,医院已作治疗,与手术也没有明确因果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病史记录、调解书、被告提交的住院病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的权威部门即医学会进行鉴定。本起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明确表述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在分析意见中载明,患者系外伤性骨盆骨折伴会阴部严重复杂性损伤,双睾受损导致严重综合性性功能障碍,,,医院作阴茎假体,有手术指征,符合医疗常规,由于情况复杂,手术难度高,效果不一定满意。原告未举证证明鉴定结论以及分析意见存在错误,且对鉴定结论本身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被告作阴茎假体,有手术指征,符合医疗常规,这表明原告病情符合手术条件,且手术过程符合医疗常规,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原告关于该意见仅表明选择手术方式符合医疗常规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医疗行为过错另行提出鉴定的主张亦无依据,本院不予同意。同时,在鉴定机构的复函中还叙明,关于糖尿病,医院已作治疗,与手术也没有明确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其基本条件的。原告以其所述理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符合赔偿责任承担的基本条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手术效果不理想提起诉讼,虽被告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由被告承担鉴定费亦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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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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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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