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脑内血肿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100

脑内血肿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7日,原告因“两天前不慎摔倒,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左耳道出血。……至外院头颅CT提示蛛血。……”,经被告急诊拟“脑外伤、右额脑内血肿”,被收治入院。治疗期间,原告于2006年4月以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病史复印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补助费、及后续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294,174元,并保留后续医疗费的诉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为:吕,,与,,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I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年12月27日至2006年9月28日的医疗费人民币24,496元、2000年12月27日至2006年11月8日原告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504元及陪护费人民币46,600元、以及误工费、病史复印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补助费;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家属探病交通费、后续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4月26日,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了误工费的赔偿数额,对本院其余判决维持原判。

       另查明,原告曾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08年4月25日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3日后续医疗费人民币5,054元、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9月26日营养费人民币1,932元、陪护费人民币7,826元。2008年7月28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007年9月23日至2008年3月20日的后续医疗费、2007年9月27日至2008年3月20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费共计人民币7,402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08年9月4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08年9月18日前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共计人民币7,402元。2008年10月28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9月16日的后续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8,081元,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9月16日的后续医疗费人民币1,795元、营养费人民币1,080元、陪护费人民币5,135元。
      再查明,原告至今仍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3月14日,原告共花费住院医疗费人民币5,548.20元、原告家属为陪护原告共花费交通费人民币1,43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住院医疗费收据、交通费发票、(200X)卢民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00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00X)卢民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0X)卢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200X)卢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因存在医疗过错而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因此,对于原告后续发生的损失,被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具体赔偿数额,对于医疗费、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发票确定,原告提出的陪护费及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医疗费人民币166.50元;
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营养费人民币2,148元;
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陪护费人民币5,812元;
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交通费人民币429.60元;

脑内血肿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点击这个页面顶上的询我,点开以后。点击继续咨询该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