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律师亲办案例
酒桌喝酒旁人有责任吗
来源:高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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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喝酒出人命的案例分析

  春节刚过,因为喝酒出事的新闻又一次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2月8日凌晨1点多,一酒店大堂内躺着一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男子为40多岁的曾某,系饮酒过量死亡。

  曾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曾某的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经过民警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参与聚餐的9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补偿曾某家属共计61万元。

  2月8日凌晨1时20分许,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酒店大堂内躺着一男子,已经没有呼吸了。

  接到报警,值班民警立即出警赶往事发地点,并联系了“120”,但最终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待医生赶到时,男子曾某已因酒精中毒不治身亡。

  原来,2月7日晚,曾某与客户、朋友等共10人一起在某宾馆聚餐,期间喝了些白酒。聚餐结束后,众人决定到附近KTV唱歌,不胜酒力的曾某因喝醉没有同行,独自一人来到宾馆大厅睡起了觉。

  然而,喝醉的可怕之处,是你根本不知道他是因为喝醉醒不过来,还是因为其他的醒不过来,不幸最终发生。次日凌晨,待朋友们唱完歌回宾馆叫曾某回家时才发现,曾某已经停止了呼吸。接到曾某死亡的噩耗,其家人十分震惊,他们认为曾某的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派出所民警立即介入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最终,当事双方于2月9日达成了一致共识:参与同桌饮酒的赵某等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未将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向曾某家属补偿人民币61万元。


 民警提醒:近年来,因喝酒过量致死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应对此高度重视,每位公民在引用酒精类饮料时都应该量力而行,不要滥饮无度,更不能强迫性劝他人饮酒,面对过量饮酒行为要进行劝阻,以免酿成更多悲剧。

  警方表示,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二、酒桌喝酒旁人有责任吗

  共饮行为是共饮者之间的共同参与的群体性情谊活动,具有自发性、自主性。在多数场合,参与人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都是出于本人的自愿。那么,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比如交通事故受害、溺水而亡、摔伤等是否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上实际问的是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共饮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在先饮酒行为具有引起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共饮参与人相互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告、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因此,共饮参与人未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对其他共饮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共饮参与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主要根据各方对受害人饮酒行为的管控能力的程度不同进行责任的划分,因此,组织者要比其他同饮者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受害人本人一般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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