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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科普|集团犯罪案件中,律师如何反客为主?(一)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浏览量:240

集团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是许多律师的辩护难点。

如果问律师,最难做到有效辩护的案件是哪一类,集团犯罪案件应该会占了半数以上。

的确,集团犯罪案件想要做到有效辩护是比较困难的,集团犯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庭审时动辄三五十个辩护人,导致每个辩护人的平均发言时间十分有限,辩护理由难以展开。而数十个辩护人同时发表辩护意见,导致单个辩护人的意见非常容易被淹没在其他辩护意见当中。

同时,集团犯罪案件案卷基本也是以万页甚至是十万页为基数,如此大的卷宗数量,就导致审判庭往往也难以对全案卷宗在庭审前做到精细化的掌握。以中山为例,中山基层法院法官每年审理案件数量往往在200个以上,如此大的审判数量,导致法官没有办法将时间全部埋入某一个案件当中。这也就使得检察官在庭审中占优。因为他们的陈述,往往会成为法官了解案件的重要渠道,这样的便利使得案件轮廓的勾勒会往有利于指控的方向进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集团犯罪就成为了很多律师眼中硬骨头。但是,这块硬骨头真的没有缝吗?我并不这么认为。实际上,集团犯罪案件,律师完全有可能反客为主。

如何反客为主,首先要紧盯集团犯罪的特性。

集团犯罪的特性,实际上在前文已经有所陈述,但是如果只看到了集团犯罪这一层面的特征,在案件辩护中显然是不够的,如果要反客为主,对于集团犯罪你必须有以下认识:

同质化材料+巨量卷宗=案件突破口

集团犯罪案件为什么材料会如此多?上百万字的材料全是警察即兴发挥吗?不可能。材料多的原因除了罪名多以外,最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多。

以口供为例,在集团犯罪中,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往往需要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重复讯问,反复核实。又以诈骗案件的口供为例,会大量重复讯问的内容包括:(1)老板是谁?(2)公司什么时候成立的?(3)公司的业务内容是什么?(4)你什么时候加入的?(5)公司的业务内容是什么?(6)有没有固定话术,具体是什么?(7)有没有冒充身份或伪造资料?是谁要求的?(8)工资什么渠道发放?……等等

之所以进行重复讯问,除了案件侦办的需要以外,还因为很多集团犯罪客观证据并不能组成完整证据链,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补强。而这样的结果,是一个集团犯罪案件,往往有上百份讯问笔录,对上述每个问题都进行了数十次的讯问。

光是这些讯问内容就往往有一本小说那么厚。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如果你是一名一年要办几十个案件的检察官,既要提审又要开庭还要开会汇报写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算犯罪金额等等等等,你有办法对一个集团犯罪的案件里的证据反复比对研判吗?我们不排除有一些优秀的检察官能够做到,但是,很客观的说一个结论:

集团犯罪案件,大部分检察官很难做到全盘掌握卷宗细节。

而这就会成为我们反客为主,打破公诉人庭审优势的突破点。

以集团主犯的指控为例,集团犯罪中,许多被指控为主犯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公诉人在庭上为了证实自己的指控,往往会在举证阶段有这样的陈述:

“本案中,有包括xxx在内的多名被告人表示公司老板是xx”

公诉人只是宣读证据吗?并非如此。除了用于完善指控的证据链以外,公诉人也是在利用出示证据的时间,企图使法官建立有利于公诉人的“内心确信”。

这时候,有些律师的辩护可能是:

“对于xxx口供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陈述并非案件事实,而且也有xxx的陈述表示公司老板不是xx。”

这样的辩护可能有些人觉得“还行”。但实际上,这种常规性辩护,会使律师被公诉人牵着走,在公诉人占有天然优势的背景下,这样的反驳实际上并不能达到推翻公诉人所构建的指控事实的效果。因为你实际上是在“遇事先把水搅浑”,这种策略在我国纠问制庭审制度中没有意义。

这时候律师应该用自己的办法告诉法官:“对面说的错了,正确答案在我这里”。

怎么做?这就要求辩护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材料,向法院勾勒出一个明显更可信的“法律事实”。

以我办理的一宗诈骗罪案件为例,在中院一审过程中,公诉人就作出了类似的陈述,而我的回答是: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49位犯罪嫌疑人做过笔录,这里面除了两位没有陈述关于公司老板的内容以外,有44位供述认为公司的老板不是陈x,剩下的3位即便有过陈x是老板的陈述,但本案卷宗资料都可以证明他们的这一陈述不具有真实性……”

 

这样的辩护和一般的辩护相比,优势在于通过“客观总结”的方式,向法庭呈现证据“全貌”,而不是“以偏概全”,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因为辩护人的职责,在法庭中往往会选择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方向进行辩护,这样的辩护方式在欧美对抗制庭审中是合适的,但是在久闻纠问制庭审中,往往不能呈现案件真实状态,导致职责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官会不愿意去全盘相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而上述表达方式则可以成功的消除审判者对辩护意见的偏见,因为这是以客观的、可回溯的方式向审判庭呈现案件真相,是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的。

是不是只要有上面这句话就行了?不是的。上一段内容有一个非常关键之处,就是要保证自己的意见“可回溯”。你需要保证自己所作的总结,在法官问你依据时,可以很快的提供出来,而不是重新在卷宗里一条一条的找。回到该案中,针对上述意见,我们做了一个名为《被告人陈述统计表》的表格,将所有被告人的关键陈述一一列举,其中就包括了对“谁是公司老板”的陈述的统计。

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会知道,这样的表格如果按照传统的阅卷方法是不好去作统计的,因为卷宗太多了,摘录比对到后面将会成为一团乱麻(这实际上也是公诉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工作难点)。我们之所以可以很好的作出较为全面、详实的材料,并且将之以这样直观的方式向法庭呈现,是因为在集团犯罪案件中,我们使用了更为有针对性的阅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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