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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叶斌:卖口罩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以这样辩护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量:228

【导读】

卖口罩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辩护?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3日,某市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刘某某贩卖假口罩,民警立即实施抓捕行动,刘某某交代了其从井某手中购买假口罩的犯罪事实。随后,井某被抓获。警方在沈阳市某地查获一黑加工点,当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口罩2万只、半成品口罩6万余只,用于生产口罩的机器设备10余台,口罩原料无纺布150余捆,以及涉案车辆2台,涉案总价值1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井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某、杨某某、张某、刘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叶斌律师评析】

如果刘某某明知井某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从井某处购买假口罩并且销售牟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般有以下辩护要点:

一、 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特定某一类商品范围内,注册商标在该类商品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超出核定使用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认定“同一种商品”时,应当核实涉案商品是否属于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特定商品。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二、 销售金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实际销售价格优先于于标价和市场中间价格,书证优先于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果有记载产品数量、单价、总金额、收货人等信息的书证,能够证明实际销售价格大幅度低于标价和市场中间价格的,应当申请调查取证。

三、 主观明知的认定

《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列举了七种主观明知的情形:1、更改、掉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5、在发票、帐目等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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