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2年,福建省某市实施旧城改造项目,李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迁范围。街道办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后向李先生送达了认定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通知,同时在通知中责令其限期拆除,没有拆除的将进行强拆,李先生在收到通知后没有自行拆除,而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于是在接到通知后委托了律师,将发出通知的街道办告上了法庭。
法律观点: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如果在乡村的规划区,则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查处认定,如果在城市规划区的话应当是县级以上的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李先生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还有待确认,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本案中的街道办没有认定违建的权利,其查处违建的行为和通知自然也是属于违法的。当前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情况是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等单位将待证房屋认定为违建并进行处罚、强制拆除。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不必害怕,积极的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复议、诉讼权利,避免房屋被过早的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