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峰律师主页
黄健峰律师黄健峰律师
183-7666-1819
留言咨询
黄健峰律师亲办案例
正当防卫那些事
来源:黄健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349

      “正当防卫”其实是我最不想写的题材,写了怕人误解反受其害,尤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在司法实践中较难界定,遂以检察院指导案例为基础进行剖析,以此为镜。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初,因陈某(未成年人,中学生)给甲的女朋友留言示好,甲纠集他人,对陈某实施第一次殴打。
       陈某被殴打后,1月某日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看到陈某从校门走出。甲、乙等人便怀疑陈某已向老师告状,遂尾随陈某并对其进行质问。陈某解释并未向任何人告状,甲、乙等人不信,对陈某再次进行围殴。这时,恰巧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也在附近,看到乙对陈某进行殴打,便加入其中。
       在殴打期间,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余人等对陈某拳打脚踢或进行勒脖。陈某掏出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非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跑开。部分围殴人员继续对其进行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腿部。陈某逃进学校后,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追打行为方得以止住。

       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争议:陈某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公安机关认为:
       陈某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实质上造成3名未成年人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已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公安措施: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
       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陈某面临甲、乙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不法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本案中,甲等人对陈某实施拦截、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
       二、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陈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其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
       三、陈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陈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3人重伤,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并且,对方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综合来看,陈某的防卫行为虽有致多人重伤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院措施: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将陈某进行释放。 
争议处理结果:
       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将陈某释放同时要求复议。检察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甲等人的亲属在充分了解事实经过和法律规定后,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可。

律师评案说法:

       一、正当防卫概念

       正当防卫,字面含义是指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防御、保卫。其法律含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含义,我们不难推断,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卫),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
       二、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受到不法侵害;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三)防卫人主观上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五)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侵害人。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 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四、本人观点及建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里面提及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突发状况瞬息万变,本能会使我们自然地进行对抗,但对抗的程度和界限,普通人很难把握。
      因此,我建议当您面临不法侵害时,能跑则跑,能逃则逃,离开是非地,不做是非人。虽然这个建议看起来很不勇敢,但却很真心!
以上内容由黄健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健峰律师咨询。
黄健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45好评数19
  • 咨询解答快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东盟国际C座29层29-A号
183-7666-181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健峰
  • 执业律所:
    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12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南宁
  • 咨询电话:
    183-7666-1819
  • 地  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东盟国际C座29层29-A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