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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来源:王子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1487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已取得“    户不良债权资产包”,为该资产包合法持有人。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专业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及处置经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处置资产包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 委托处置资产:指甲方已取得的并委托乙方进行处置清收的“    户不良债权资产包”(见附件一)项下的全部资产。

1.2 处置回款:指每笔委托资产经管理处置后实现的全部现金,以实际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现金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日止。

2.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委托期限作出变更。

第三条 委托处置方式

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以保证本委托项下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代为办理委托资产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开展清收、处置工作,制定相应的处置回收方案。

第四条 转委托

就本协议委托事项,乙方不得转委托与第三方,第三方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乙方转委托与律师事务所的,应将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告知甲方,因转委托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委托清收费用及支付

委托清收费用以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为准。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6.2 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6.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持有的与委托资产相关的资料文件,以便于乙方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处置。

6.4 乙方有权以诉讼执行、重组、债务和解、债权转让、以物抵债及拍卖等一切合法、合规方式制定委托项下的资产的处置和清收方案。乙方有权根据委托资产处置及清收的需要,聘请律师、顾问等机构和人员代理、协助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5 委托期间内,委托处置资产有任何处置回款都应按约定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如回收的是其他非现金类资产,乙方应当将此类资产进行处置并变现或置于甲方控制之下。

甲方指定账户的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行:       

6.6 乙方在受托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乙方在受托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或发生危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事件,若造成甲方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一切得知本协议并与之相关的人员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信息和资料,除非本协议成为公开文件或司法行政当局有要求。此外,双方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资产的具体情况应予以保密,但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必须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2 乙方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在受托期间不得放弃债权或怠于行使权利。

8.3 委托管理期限内,因乙方对债权文件保管不善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款

乙方采取非法、违规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进行处置、清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导致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清收人员个人行为产生的所有纠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11.1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用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

11.2 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书相关条款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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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子龙
  • 执业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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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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