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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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医疗事故
李晓东律师:看本案的两次鉴定,如果你发现自己的案子没有达到鉴定审查的要求你就会胜诉。但本案经过审查医院相关方面没有毛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患者刘,,因发现颈部多发淋巴结肿大一月余而入住被告医院。9月16日患者曾至肿瘤医院行淋巴结穿刺活检提示: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近一周患者主诉有发热,体温在38度左右。入院查体:右颈部可见多枚淋巴结肿大融合成团,大小约5×10cm,质韧,有触痛。左颈部、两侧腋窝及左侧颌下多发淋巴结肿大,大小约1×1cm,质韧,有触痛。诊断: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完善相关实验室检查及对症治疗。10月11日血常规白细胞数44.7×109/L,中性粒细胞24%,淋巴细胞62.50%,单核细胞13.30%,红细胞4.39×1012/L,血红蛋白121g/L,血小板总数45×109/L。数日长期医嘱予以羟基脲1.0tid口服(10月12日10时终止该药,临时医嘱CTX1g+0.9%生理盐水250ml静脉点滴并予强的松25mg bid po)。12日上午施行右侧髂后上棘骨穿,送至XX人民医院血液科骨髓活检:急性淋巴细胞白细胞(L1/L2纯一性浸润);合并局灶性骨纤骨髓象。PET/CT影像检查结论:鼻咽部后壁增厚,前纵隔巨大肿块,双侧锁骨上、纵隔、右侧腋窝、肝门区、腹壁后、双腹股沟多发淋巴结,脾大,考虑为淋巴瘤浸润病灶。10月14日血常规白细胞数3.5×109/L,中性粒细胞69.4%,淋巴细胞23.3%,单核细胞7.30%,红细胞4.3×1012/L,血红蛋白119g/L,血小板总数26×109/L。据15日病程记载:初步诊断T淋巴母细胞淋巴瘤IV期/白血病。当日开始VDCLP化疗(其中临时医嘱VDS4mg,CTX0.8)。10月16日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数1.1×109/L,中性粒细胞64.5%,淋巴细胞29.1%,单核细胞6.40%,红细胞2.97×1012/L,血红蛋白80g/L,血小板总数21×109/L。10月27日体温39.7℃,一般情况差,呕吐出胃内容物无混有血样。当日晚11时,血压75/40mmHg,心率110次/分。处于休克状态,病情危重告知家属同时予以对症抢救。10月28日8时患者诉腹部绞痛,阵发性发作。查体腹软无压痛,肠鸣音不亢。因患者病情恶化经医方对症处理,没有改善。于当日12时30分宣告临床死亡。两原告为刘,,的父母。

       2010年月3月8日,本院委托XX医学会组织鉴定,委托事项:,,医院对患者刘,,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患者刘,,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行为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等级。同年5月14日,XX医学会出具沪长医鉴[2010]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

       1、患者刘,,,女19岁,诊断“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并发展为“淋巴瘤白血病”阶段,此病预后极差,患者家属签署化疗知情同意书后医方给予患者化疗。2、发病时患者为高白细胞,为减轻肿瘤负荷,给予羟基脲、环磷酰胺等预处理有其适应症,且剂量适当。3、在降低肿瘤后及早、足量地给予联合化疗(VDCLP)方案,符合医疗常规(其中长春地辛使用4mg/次,为常用剂量)。4、化疗后必然会引起骨髓抑制,严重感染或出血等情况出现,针对感染医方给予了积极的抗感染处理及其他支持治疗。患者死于严重感染,是白血病患者常见的死亡原因之一。结论为刘,,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于同年5月26日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院遂委托XX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事项:,,医院对患者刘,,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患者刘,,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XX医学会于同年9月2日出具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

        1、根据病史资料,本案诊断符合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白血病期。医方使用羟基脲、环磷酰胺等预处理有其临床适应症。根据临床药物使用手册使用化疗有其依据。2009年10月12日-14日使用环磷酰胺1.0d1,0.3d2,0.3d3,作为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白血病期预化疗,降低肿瘤负荷,(使用剂量)在其规范使用范围。经降低肿瘤负荷后,医方10月15日使用标准化VDCLP治疗患者,符合2008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用药原则,使用时机适当。

        2、患者的疾病预后极差,且进展快,自身疾病及化疗均有致严重感染风险,接受化疗前医方已向患方家属告知此情况。10月27日患者出现高热同时伴腹痛、腹泻,发生感染性休克,经对症处理无效,于28日死亡。患者的死亡系本身疾病常见的不良结果。

        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刘,,与市一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病历资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XX医学会、XX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本起医疗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鉴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刘,,与被告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陆,,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的诉讼请求。

T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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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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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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