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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借调期间发生工伤该由谁担负责?
来源: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83

【案情回顾】 

赵某系A公司员工,2018年9月因业务上的需要,A公司将其员工赵某借调到B公司工作,仅约定了借调期为三个月,工资继续由A工资支付。某日赵某在B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由A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赵某索要工伤赔付时,A公司与B公司却互相推诿,那么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作者解答】 

1、A公司应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本案中,赵某为A公司指派到B公司工作的员工,A公司作为指派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2、A公司可以和B公司协商约定补偿办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A公司也可以就赵某的工伤赔付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若协商不成,那么应当由原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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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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