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应该是提起解散之诉。
所谓的公司僵局,就是股东之间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或即便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使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公司僵局,不仅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还会实质性的损害公司和固定利益,应该及时化解。
那么如何化解?是解散公司,还是股东退股?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可见,提起解散之诉,为法律所支持。
但是,此时股东并不享有退股的权利。因为公司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减少会使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从而影响到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另外,公司退股,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公司股东会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也难以达成该项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