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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没有钱,股东认缴未到期,债权人如何维权?

作者:姜世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20 11:41 浏览量:4074

 注册资本认缴制就是公司注册资本不需要马上缴,什么时候缴清,股东自己说了算。但是公司欠钱还不上,股东要在认缴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个规则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但是如果公司欠钱不还,股东认缴还没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或者股东决议将出资期限延后了,这时未实缴到位的股东是否还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个问题被争论了好几年,没有结论。前不久,最高法院的“九民纪要”给出了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11.08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首先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债权人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但是对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破产的或者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就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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