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昏迷休克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97

昏迷休克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9日晚20时45分许,患者魏,,因昏迷被送至被告医院急诊救治,诊断为休克原因待查。经抢救于当日病情好转。次日下午15时30分许患者魏,,出现血压下降、心率不齐现象。此时医生建议抽血检查,陪护家属认为有损身体,未予同意。至19时30分患者魏,,经检查,心电图显示快速房颤、左心室肥大伴劳损;查体:体温37.3度,血压80/50mmHg,心率150次/分,律不齐,考虑为低血容量性休克,予5%葡萄糖250ml+参麦60ml静脉滴液;并经血气分析,诊断为代谢性酸中毒。2月11日0时15分,患者魏,,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魏,,在被告医院就诊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060.95元(其中包含救护车费用30元,现金支付837.15元,附加支付193.8元)。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涉诉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蒋惠珍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明确其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本院委托了XX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论为魏,,与闸北区,,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医方支付鉴定费。原告王,,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复核鉴定,本院再次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书分析意见:

1、患者来院急诊时血压0mmHg,神志模糊,一般情况差。病情已出于休克危重状态。经大剂量多巴胺升压及补液治疗,有血压上升休克好转的表象,而事实上患者仍少尿、无尿,心率快,血压上升后次日又下降,表明休克顽固,难以纠正。该患者高龄、病情危重,救治困难,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2、医方就疾病的严重性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够,检查和治疗有欠缺,补液速度掌握不妥。对患者救治效果有一定影响。

结论为:魏,,与闸北区,,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原告支付了复核鉴定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患者魏,,至被告医院就诊,医方未能对患者魏,,的危重病情引起足够重视,在与其家属沟通上存在不足,且检查和治疗中也有所欠缺,补液速度掌握欠妥,对患者的最终救治产生影响。基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救护车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中实际支付的部分及被告应负责任,予以确定。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患者魏,,的住院天数、参照相关规定及被告应负责任予以确定。三、护理费:因原告王,,本人对患者进行护理,但其现无业没有收入,故根据患者魏,,的住院天数、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以及被告应负责任,予以计算。对于原告要求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相关规定及被告应负责任,予以确定。原告对XX医学会与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依据不足等缺陷,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另原告在魏,,死后,未能及时处理相关事宜而因此扩大损失产生了尸体冷藏费用,对此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复核鉴定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复核鉴定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医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医疗费130.07元(包含救护车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3元、护理费12元、丧葬费2603.03元;
1.二、,,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精神损害抚慰金15529.5元。
三、对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昏迷休克医疗事故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点击这个页面顶上的询我,点开以后。点击继续咨询该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