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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来源:侯书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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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电梯使用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5)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6)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7)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8)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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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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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侯书凯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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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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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