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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肺炎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都燕果  更新时间 : 2020-02-19  浏览量:631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委主任等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主任等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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