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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阻止妻子微信交友,假扮网友蒙面抢劫强奸妻子,如何定性?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浏览量:394

丈夫为阻止妻子微信交友,假扮网友蒙面抢劫强奸妻子,如何定性?

【案例】 孙某妻子沉溺于微信交友,孙某上班时,妻子就与陌生男人聊天并约会。孙某为此事,经常与妻子发生争吵,可是妻子就是不听,孙某无奈,为了让妻子了解约会网友的危险,就想了一个办法。一天,孙某戴着面具,自导自演了一出入室抢劫强奸戏,当场“抢劫”2000元并将妻子“强奸”。不知情的妻子报案后,孙某以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该案提请至检察院批准逮捕,因为孙某夫妻俩的感情尚好,妻子也没有要求处理孙某,因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丈夫孙某的确用心良苦,在屡屡劝解妻子无果的情况下,采取“苦肉计”的办法,试图让妻子迷途知返,笔者为孙某的动机点赞,如此的做法的确可圈可点。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的决定合法合理公正,值得称赞,以下笔者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谈谈本案。

孙某不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孙某采取暴力手段抢得2000元,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性(客观)构成要件,孙某认识到自已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就是让其妻子失去2000元钱,因此,孙某的行为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主观都具备抢劫因的犯罪构成。抢劫罪尽管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财产法益也包括人身权法益,但抢劫罪仍属于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因此,本罪要求孙某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共同构成,本案中,孙某的确排除了妻子对2000元的占有,但并没有利该笔钱的意思,假如孙某将该笔钱私自消费,那么本案,孙某构成抢劫罪,问题是,孙某并没有利用该笔钱的意思,只是借此提醒妻子私自约会网友的危险,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

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无论从违法性(客观)构成要件,还是责任要件,孙某的行均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问题是,孙某与妻子毕竟为合法夫妻关系,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因此,本案,难以认定孙某构成强奸罪。

结语:夫妻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相互忠诚是婚姻法赋予夫妻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妻子沉弱于微信交友并约会网友,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值得谴责。丈夫孙某的做法,的确用心良苦,其行为游走于法的边缘,也是不值得提倡的行为。本案,检察机关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了法的公平公正,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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