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菊雄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婚前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唐菊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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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此种情形,一方在婚前由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例如甲在婚前由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产且登记在甲名下,甲在与乙登记结婚后,乙提出想在该房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一般情况下为了确保婚姻的稳固性,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对方的此项要求,把该房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此房产的分割问题就显得极为棘手了。虽然当初变更产权是为了更好的稳固夫妻感情,但是生活中难免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甲乙双方婚姻走到尽头,乙方提出离婚并且分割此房产。甲方对于乙方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很是不满,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应被认定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乙方仅仅依靠房产登记上的名字就可以分得此房产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甲方在婚后同意在该房产上加上乙方名字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共有。虽然该房产是由甲方父母在甲方婚前全款出资购买,且由甲方单独所有,如是婚后未做变更,此房产也依旧由甲方单独所有,但是甲方在婚后对该房产的产权进行了变更,把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甲乙双方共有,属于甲方自愿把房屋赠与给乙方,且到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此行为导致该房产由其单独所有变为共同共有,该房产的产权由此发改变。 

2.虽然乙方有权分割该房产,但并不是一分为二,双方各占一半。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如是甲乙双方共同共有,则以双方协议为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率、各方生活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考虑到该房产是甲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且甲方在婚姻中无原则性错误,该房产大部分应由甲方所有。如是双方按份共有该房产,则可按照双方约定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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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菊雄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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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唐菊雄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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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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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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