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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婚前一方购房,写上双方名字,分手时如何处理?
来源: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174

【案情回顾】 

小明和小兰准备结婚进行购房,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时,二人均署名为购房者。小明并无购买能力,于是其父母直接将100万元全款支付给开发商,并且明确向小明和小兰说明这100万元为赠送给小明的,小明父母将小兰知情的通话进行了录音。小兰对此知情,在没有登记结婚前,小兰发现小明出轨,决定分手。小兰说,房子有自己一半,要求分割;小明说,房子自己出的钱,一平米也不能给小兰。两人争执不下,于是小兰起诉至法院,要求均等分割房屋。那么小兰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1、涉案房屋归属情况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结合本案案情可知,由于小明、小兰二人并没有结婚,所以二人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在二人并未明确约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小明和小兰对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既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为房屋产权人,本案中小明与小兰恋爱关系终止时,小兰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2、双方如何分割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合案情可知,小明父母明确表示不允许在房产证上加小兰名字,所以小明父母所出购房款系单纯赠与给小明的,故小明父母支付的房款,应当视为小明个人对按份共有房屋的出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已经明确该出资房屋是对小明的个人赠与,因此小明父母支付房款为小明个人出资房款,因此即使对房屋这一财产进行分割,小兰要求均等分割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房屋份额应当全部属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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