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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脾破裂诊断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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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脾破裂诊断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患者张,,因“左侧腰背部垫伤疼痛近6小时”前往,,医院就诊。据门诊病史记载,检查:左侧腰背部第十肋区压痛,骨擦感(?)。摄X线示:左侧第十肋骨骨折。予以肋骨固定带固定,伤科药物口服处理。建议卧床制动,三日后门诊复诊,急诊随访。2008年8月15日患者因左上腹疼痛再次就诊。即行腹部CT检查提示:脾挫伤;肝周少量积液;左肾低密度灶,囊肿可能;左侧胸膜反应。即予收住院。据住院病案记载:入院后查体:神清,血压90/60mmHg,脉搏95次/分,急性痛苦面容,皮肤巩膜无明显黄染,腹平软,腹部未见明显伤痕,左中上腹有压痛,无肌卫及反跳痛,左侧腰背部压痛,肝脾肋下未触及,移动性浊音(-),肠鸣音稍亢,未扪及明显包块,肾区无叩击痛。辅助检查:腹腔穿刺抽出2ml不凝血。入院后诊断:1、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2、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即刻在全麻下行“腹部探查术+脾切除术”。术中见“腹腔内有积血800ml,血块200ml,脾脏大小15×13×10cm,脾脏下极见6cm不规则裂口,有活动性出血”。术后给于输血、抗感染、止血、营养支持等补液治疗。8月21日病理报告:可符合外伤性脾破裂出血。经治疗后患者于2008年9月4日出院。
      本案在庭前由XX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进行鉴定。该会出具鉴定结论,明确:张,,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并分析认为:1、患者左腰背部坠落伤致左第十后肋骨折,医方骨折处理恰当。脾破裂系三天后复诊时,通过CT及腹腔穿刺发现,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不违反诊疗常规,术后恢复平稳。2、医方对外伤患者首诊未记录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未行相应生化影像学检查,未能及时对外伤做出正确全面评估,遗漏脾破裂的诊断。3、患者脾破裂系外伤所致,脾切除是治疗脾外伤的手术方式,与医方漏诊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为此预付鉴定费3,500元。后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XX医学会复核鉴定,该会出具鉴定结论,明确:张,,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并分析认为:1、2008年8月12日患者高空坠落致左侧腰背部疼痛近6小时后才至,,医院就诊。根据当时患者症状、体征及影像学检查,“左侧第十肋骨骨折”诊断成立。医方给予肋骨固定带外固定、卧床制动等诊疗措施,不违反骨科常规,并告知患者症状加重及时复诊。2、患者3日后因“左上腹疼痛”再次至医方就诊。经腹部CT检查发现脾挫伤(已破裂),腹腔穿刺不凝血提示腹腔内有活动性出血,医方行脾脏切除术有手术指征。经手术治疗后康复,患者目前无明显不良后遗症,无医疗依赖。3、医方在患者首次就诊时,未行腹部体检及超声等影像学检查,遗漏脾破裂诊断为客观事实,属较为严重的医疗缺陷。但脾脏被切除的根本原因是原发性外伤,即使早期发现脾破裂也难以避免脾脏的切除手术。原告为此预付鉴定费3,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病情及医疗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律师费发票、营养费发票、诊病证明、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XX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XX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张,,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作为专业诊疗机构,其医师在履行诊疗义务时应当尽到医师应尽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通常表现为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医界的诊疗规范及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准。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部门即医学会做出公正鉴定。本案医疗争议经区、市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在患者首次就诊时,未行腹部体检及超声等影像学检查,遗漏脾破裂诊断为客观事实,属较为严重的医疗缺陷,该行为虽与患者脾脏被切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会导致患者产生合理怀疑,引发医患纠纷。为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故因本次医疗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可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因本次医疗纠纷所产生的鉴定费可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律师费1,250元;
二、驳回原告张,,其余诉讼请求。

遗漏脾破裂诊断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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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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