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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劳动者社保补缴的途径及方法

作者:杜飞  更新时间 : 2020-02-17  浏览量:2180

历年拖欠劳动者社保的补缴不受时效限制,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结合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劳动者社保补缴的途径及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或劳动者咨询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劳动者离职时间较长,有点甚至在十年或二十年以上,对于能否补缴、是否超过时效,以及如何补缴,普遍存在很大困惑。实务中,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结合亲自处理的实际案例,我们认为完全有法律途径可循,具体研究分析如下:

 一、我国关于社保缴纳的有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保护,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二、结合案例分析,法律实务中关于社保补缴的具体实践操作方法。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杜飞专业律师团队,根据近期实际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回顾总结一下,一般可行的两种途径方法可供维权时参考。

 1、当事人张某于1986年至2002年在济宁市某邮电局干临时工,期间曾签订电报员承包合同,后因政策调整、单位改制,被单位辞退,双方签订协议书,给予少部分经济补偿金及社保补偿。由于张某已50余岁,考虑年老以后的社会保障问题,近期开始咨询人社部门及律师多人,都被告知离职时间太长,早已过时效,再补缴社保已可能性不大。但是张某仍心存希望,经人介绍,咨询资深劳动法专家杜飞律师,杜飞律师根据以往实务经验,认真分析后告知劳动者,可以积极争取维权,而且希望非常大。具体步骤:(1)张某平常有一定证据意识,保存原工作资料较多,都成为后期法律程序采用的有力证据;(2)杜飞律师代理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请求;(3)劳动者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单位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4)判决书生效后,劳动者找到单位,单位置之不理,其到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保局投诉征缴,在强力征缴措施下,单位被迫配合完成16年的养老保险补缴。至此劳动者成功维权。

 2、当事人房某于2000年至2008年在某煤矿企业工作,后调离至另一煤矿工作,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工作至今。房某网络查询咨询杜飞律师,想补交之前历史欠缴社保如何解决?杜飞律师根据以往经验,提出解决方案,并解决劳动者困惑的问题:(1)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裁决后用人单位未再起诉,裁决书生效;(2)劳动者到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保局投诉征缴,单位不予配合;(3)劳动者根据社保部门核算结果,个人先行垫付,按往年标准全部补缴8年养老保险,取得缴费单据;(4)劳动者到法院起诉原用人单位,进行社保费用的追偿,一审法院以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经上诉后,二审予以改判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部分,后单位主动履行支付。至此劳动者成功维权。

 三、几点启发与启示

 1、现实中许多劳动者缺少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认识不到可以找现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补缴追缴社保费用;

 2、许多劳动者对于劳动维权有畏难情绪,认为与单位打官司,个人弱势,单位强势,官司打不赢,就不再维权,主动放弃;

 3、现有法律及政策环境下,相关规定比较散乱繁杂,有模糊地带,咨询人社部门及律师,解答结果不一,使有的劳动者对补缴社保法律知识认识不清,信心不足;

 4、关于维权的时机,应选择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最迟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一年之内,逾期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有可能造成社保部门无法补缴的局面,转而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不能补缴的经济损失,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结果。

 总之,结合承办的众多劳动维权案例,杜飞律师明确告知各位劳动者,补缴社保在实务中完全是可行的,不受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的限制,且步骤清晰可循,奉劝大家注意相关证据的保留及收集,咨询专业律师,积极行动起来,大胆维权,及时维权,利用法律手段与不良企业做坚决的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杜飞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内容由杜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杜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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