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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性质认定及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作者:吴继成  更新时间 : 2020-02-17  浏览量:525

【案情简介】

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供应电气设备并负责总体安装,产品报价清单列明了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与总计。2017年,A公司向B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所附产品报价清单总价为800万余元。2018年,双方经现场核对,签署施工统计,确认了部分单价及分项价款,尚有部分单价及分项价款无法参照合同确定,双方形成争议。


【律师解析】

1、涉案合同文本名为买卖,实际系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可随时修改、调整承揽指令,定作人交付承揽成果取得报酬的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法律特征,故本案属电器设备设施加工与安装的承揽合同

2、《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3、本案合同签订时虽约定了总价款,但依定作方指令,履行时变更了部分工作内容。因履行变更,承揽人不按约定价款付款亦未同意协商结算。根据已投产、投产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请求B公司组织最终验收和最后双方对承揽成果各部件数量、价格的现场核实等事实,法院确认承揽合同实际履行内容,并区分双方当事人已确认和未确认价款的不同情况对相应工作成果价款作出认定。对施工统计中未填写价款、双方无法协商确定价款、无法通过对比合同签订前报价清单定价的,由法院依《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相同品名、型号规格的市场价予以确定,B公司请求对全部定作物及安装承揽工作进行价格鉴定主张,法院未予支持,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400万余元。


实务要点】

名为买卖实为承揽的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双方虽约定了总价款,但依定作方指令,履行时变更了部分工作内容,价款约定不明确且不能协商确定,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应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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