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以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的案件越来越多。
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毫无疑问,夫妻双方是共同被告。但我们往往发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仅有夫妻一方的签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否能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是否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此条确定了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
一、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二、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夫妻另一方个人债务要承担证明责任,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需要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自由心证规则具体认定。债务发生时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状况等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