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发包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因疫情等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有约定的,应当遵循约定,分配双方的损失。
其次,对于合同中无约定的,应当具体地考察疫情造成的影响是否可以克服。疫情对建设工程的影响为施工过程的停止,对于连续进行的施工过程而言,停止施工将导致整体工期的推迟,因此通常可认为是不能克服的情况。但是,也应当考虑地区政策、工程工期、原料来源等因素对工期推迟造成的实际影响。例如在不同地区,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的不同停工期限对于同样工期的工程如期竣工的影响是不同的;在同一地区、同样长度的停工期限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长于装饰装修合同的履行期限,二者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是确定疫情影响能否被克服的因素。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进行全面的考量,综合判断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否可以克服,合理分配双方的工程逾期竣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