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亲办案例
疫情期间有关诉讼活动
来源:张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5
浏览量:2212

2020年新春之际,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席卷全国,为有效防控疫情, 各地政府采取禁行、推迟复工等相关措施,在疫情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果的 同时,也致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现就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答疑如下:

一、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怎么办? 

答:不能及时起诉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 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 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疫情防控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 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 

三、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时上诉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 不能及时行使上诉权的,可向法院申请顺延。如:对民事判决上诉的法定期 限为15日,如当事人在期间开始后5日内患肺炎并持续30日,当事人应在肺炎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法院审查批准的,应当裁定顺延。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中、基层法院下发《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当事人在诉讼规定的 期间或期日届满前已将起诉状、上诉状、各类申请书等材料交邮的,应当视为在法定期间或期日行使了相关诉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病 毒感染正在接受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间或期日提 起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复议、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的,根据诉讼法相 关规定,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经审查属实的,各级 法院应当准许。 

四、当事人因防疫出行受限影响行使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某些地方可能存在出行受限如封路、封村、暂停公共交通或因遵守政府有关复工禁令等情况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法律对此 无任何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未针对此情况进行指示,故为谨慎及稳妥起见,建议当事人一方面积极保存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的证据,以求认定 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或者期限内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被耽误;另一方面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郎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 院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最好同时采取中断诉讼时效和电子方式立案等措施,例如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这种办法最规范、最没有争议;向自然人债 务人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地址寄送催款文件;向债务人合同确认的地址寄送 催款文件;使用快递等向法院寄送立案、上诉材料;使用跨域立案等。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 作的通告》规定:“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中、基层法院下发《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网上信访、诉讼服务热线、立案值班电话、邮件收发的人员值守,确保当事人通过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陕西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热线发起的网上立案、网上信访、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需求得到及时响应,确保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各类诉状、申请、材料得到及时受理和回复。

五、案件已经受理在审理中,但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参加怎么办?

答:如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不能参加诉讼的,依法可中正诉讼:①当

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六、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怎么办?

答: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七、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怎么办?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篁: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八、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之一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专门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按照该规定之制定精神,本次疫情防控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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