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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期转账、送礼物、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作者:陈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14 15:58 浏览量:1262

今天是2月14日情人节,每当特殊节日时,很多情侣都会互相赠送礼物以表达爱意,或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转账以维系双方感情。情侣之间,因恋爱形成一种亲密关系,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放开,有些情侣还会一起同居生活,因此,恋爱期间往往涉及较多经济往来。而一旦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双方很可能因为恋爱期间的钱款问题发生纠纷。那如果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转给对方的钱款能不能要回来呢?小编先带大家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周某跟江某曾为恋爱关系,两人在恋爱及同居生活期间,周某向江某多次进行转账,且多次转账为“520、199、388.88”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其中部分转账说明内容暧昧,如“我还是爱你的”、“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等。周某前后向江某多次转账累计三十万余元,而后周某与江某分手,周某觉得自己吃亏,随即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江某辩称该款项转账时间均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部分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部分款项为周某对其的赠与,均是江某为维持良好的恋爱关系付出的代价,并不是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周某与江某是情侣关系,且款项往来频繁、数额零散无规律,符合情侣之间为维持亲密关系而互相支出的情形,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周某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第二,从双方之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及双方性质暧昧的聊天记录,可以进一步推出周某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向江某示好以维持恋人关系,故其转账给江某供其消费;

第三,双方转账款项往来未制作任何书面的债权凭证,亦未存在借款期限及利息的约定,亦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特点。由于周某无法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梁某和罗某为恋爱关系,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梁某借款10万元,并表示待其月底资金到账后立即归还给梁某;而后又以资金监管缺钱为由,让梁某帮其想想办法,后梁某向其转账17万元。当借款到期后,梁某多次催促,罗某都不予理会,随后梁某将罗某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罗某辩称梁某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认为该两笔款项均属于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仅能证明罗某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梁某虽向罗某转账支付人民币27万元,但双方于上述转款期间为恋爱关系,梁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人民币17万元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梁某要求罗某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梁某要求罗某偿还17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2015年春节前,蒋某经人介绍结识了王某,并于同年3月初确立恋爱关系。清明节前,蒋某向王某提出想带其回家乡祭祖,王某说按照她们的风俗要下完聘金后才能跟蒋某回家乡,并提出300万元的聘金要求。蒋某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并向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2015年3月30日,蒋某在广州市天河城购买一枚价值11.6万元钻戒并当场送给王某。2015年4月18日,蒋某与王某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订婚,蒋某当天又向王某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双方相处过程中发现彼此并不合适,遂于2015年11月解除了恋爱关系。分手后,蒋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108880元,但王某拒绝返还。于是蒋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在订婚宴席上所支付的彩礼108880元,故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被告应否返还。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第一,按照习俗,赠送钻戒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表示,从转账时间来说,300万元的转账时间正是发生在被告收取钻戒之后两日,同时王某收到300万元后即与蒋某一同回乡扫墓,而按照一般习俗,参加家族扫墓是对成为家庭成员身份的一种认可,后双方又于同月18日举行了订婚宴席,更进一步明确了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第二,从转账的来由来说,王某向蒋某家人提出按照王某家乡的习俗,必须出300万元的聘礼才算是蒋某家的人,故蒋某才于此后向王某转账,由此可见300万元是蒋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作出缔结婚姻关系表示所付出的礼金;

第三,从金额上看,300万元数额较大,按生活常理及风俗习惯,如此大额的金钱给付亦远非一般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

综上,蒋某主张向王某转账的300万元属于彩礼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律师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同样都是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款项,但有的款项法院支持返还,有的款项不支持返还。那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哪些可以在分手后要回来?哪些不能在分手后要回来?


一、恋爱期间,一方支付给对方带有赠与性质的款项,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将自己的钱物无偿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予以接受,钱物转移后,该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赠与方不能撤销。因此,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如果被认定为赠与,则不能要求返还。

那如何判断哪些往来款项属于赠与呢?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或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比如: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女生节、生日等等;

2、转账时明确备注表达爱意文字的款项,比如:上述案例一中周某向江某转账时备注“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

3、可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比如转账“520”、“1314”等;

4、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恋爱时,情侣之间经常会为对方买衣服、买化妆品、买食品等等,这些都属于在恋爱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一般赠与。

5、一方在转账时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

二、恋爱期间,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如果一方有借款给另一方,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但由于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款项性质很难认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出借款项的一方需要承担比一般民间借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出借款项一方必须要有实际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的事实,否则借出的款项可能因性质无法认定而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例如,上述案例二中的梁某,虽然其向罗某转账支付了27万元,但根据梁某提供的证据,只有其中10万元能认定为借款,剩余17万元则无法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因此,最终法院也只是支持梁某要求罗某返还10万元。

所以,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恋爱虽甜蜜,但对于恋爱期间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证实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分手时伤财又伤心。


三、恋爱期间,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现我国仍有很多地区保持着这种婚嫁习俗,特别是在中国农村,婚嫁彩礼从几万元到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像上述案例三中的王某,彩礼更是高达300万元! 好在我国对于“彩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至于恋爱分手后出现“人财两空”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所以,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如果最终双方分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这也是为什么上述案例三中的蒋某可以拿回彩礼的原因了。

好了,今天的话题,小编就跟大家写到这里了。最后,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祝福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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