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措施是需要和职工协商一致或取得职工同意的,例如:
1、协商一致降低工资发放标准
2、协商一致缩短工作时间,从而降低工资发放标准
3、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暂停工资发放
4、协商一致停薪待岗,暂停工资发放
5、引导员工休病假、事假,降低或减少工资发放标准
6、灵活用工:非全日制、承包等,改变用人模式,减少工资发放。
注意:这类措施一定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后方才可以实施,否则属于违法。
第二类措施是企业不需要和职工协商一致或取得职工同意,企业可以自行采取的,例如:
1、安排员工以休年休假方式冲抵工作日,从而减少工作时间。但应注意以年休假冲抵的方式只适用于非法定假期的工作日,就我们湖北而言,也就是只能在春节延长假期结束以后适用。
2、申请综合计时工作制。在当前市场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这时候可以先安排职工集中休息,待恢复生产后在集中工作,可以起到减少工资发放的作用。并且在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即使集中工作超过了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只需要按照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不需要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满足特点要求下,以派遣方式的用工企业可以退回派遣人员。
4、裁员。这里要注意裁员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操作,避免裁员的流程或方式不当造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