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亲办案例
几个经典的医患纠纷案例,看看是否有你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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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医疗纠纷”这四个字,不少医务人员都会皱起眉头。因为当医疗纠纷发生,处理稍有不慎,轻则人财两空,重则职业生涯全断送。分享以下几个医疗纠纷案例,看看这些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你是否会忽略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医院不能证明医疗产品合法来源担全责


【案情简介】2008年6月25日,王某因右前臂受伤入住某医院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 内固定术”,后摄片检查显示王某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手术后骨不连,钢丝嵌入骨折端及钢 板螺丝钉断裂,在2010年3月2日行“切开内固定,病灶清除+骨折复位植骨内固定”,2010年 3月14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为: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王某认为医院植入的钢板螺钉质量不 合格故起诉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医院理应使用合格的医疗器械救助患者,钢板内固定断裂的原因众多,但不能 排除可能因钢板质量不合格所致,医院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供所涉内固定为合格产品的相关证据 以及明确的生产厂家,对内固定的质量是否系合格产品又不申请鉴定,故依法推定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王某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应当支持。



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不得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周某因突发疾病送至某医院急诊,后因病情持续恶化在院死亡,该案纠纷经东 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周某家属与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 章,医院也已履行完毕。后周某家属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认为人民调解协议 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在东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 《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 会公共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家属主张该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周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救护车半路发生故障致使患者死亡也要担责


【案情简介】李某到某医院治疗后被该院送达病危通知书且被告知至上一级医院就诊,患者 家属同意后该医院遂派出救护车,送医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患者也发生危险,随车医生施行了抢 救措施,但在第二辆救护车赶至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


【法官说法】在转院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无法保证患者平安到达盐城接受治疗,存在过 错。转院途中患者情况发生变化,经抢救未能挽回生命,是双方均不能左右的事实,医院对其抢 救行为未能提供随车录像,导致无法确定医生采取哪些抢救措施及患者死亡的具体时间,但医院 的延时行为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助理职业医师使用超出授权范围药物造成患者死亡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陈某因咳嗽发热,其家属请村镇卫生室医生刘某到家中诊治,后刘某使用自带 的药物配置了四瓶静脉注射液,对陈某进行静脉注射后不久便离去,陈某家属在更换至第三瓶注射液后不久,陈某出现抽搐、口吐白沬的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认为静脉滴注头孢噻肟 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刘某系助理职业医师。经医疗事故鉴定:陈某在未作诊断的情况 下联合使用了限制级抗菌药物,且该类药物在乡镇从事一般职业活动的助理执业医师无权使用, 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且在输液不久后便自行离开亦违反了诊疗常 规。后刘某被判处医疗事故罪。事后,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刘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事发后支付给死者的赔偿款视为替卫生室代为 支付。鉴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其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将死亡赔偿金不纳入赔付的范围。故判决所获赔偿数 额与刘某已赔数额进行相应抵扣。



交接班时未将重症患者情况对接存在医疗过失


【案情简介】刘某因患有脑梗塞脑萎缩等疾病至某卫生院治疗,赵医生诊断后告知家属病情 严重建议转至上一级医院,但在家属要求赵医生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赵医生为其输液治疗,输液 结束后刘某留在观察室未回家。赵医生下班与接替夜班的尤医生交接,未告知刘某情况,刘某病 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说法】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应 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医疗过程中,应保持足够的审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后果的发 生。而医务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交班医生未将重症病人的相关情况与接班医生交接,未尽到应 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为儿童洗胃未进行必要监护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卞某系2岁儿童,因其父母认为其可能误食硝苯地平药片故送至医院,后医务 人员对卞某进行洗胃,在洗胃过程中卞某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盐城市医学会 鉴定,院方存在以下过错:未做血压、心电图等常规检查;对患儿的病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医 患沟通不到位,未出具病危通知书;洗胃时未行心电监护;未实施开通静脉通道,以便加快毒物 排泄;医方在患儿洗胃后离开现场直至病情危急才返回等过错。

【法官说法】作为医院的医疗人员应加强医疗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避免 医疗纠纷的发生。虽然死者未进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并不清楚,但医院应就其诊疗过错承担次 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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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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