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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骗婚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受害人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13 14:46 浏览量:210

事发福建福清,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

(案情介绍)福清人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外地人付某(女),经双方交谈接触了几天后,王某觉得自己年纪较大,之前已经有过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觉得付某人还可以,于是决定与

付某结婚,于是就在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先后被付某已各种理由拿走人民币44000元。结婚才几天时间,付某便消失了。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了解,付某真名叫黎某,黎某冒用付某的名字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其目的是为了骗取王某的钱财,黎某现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但王某犯难了,他的婚姻如何解决?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局因受黎某的欺骗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那些形式上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或者具备法定无效情形,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已有足够证据证明,与王某登记结婚的女子确是冒用他人之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在形式上虽属合法,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该婚姻登记效力进行认定和处理,只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所以本案应以民政局为被告,由法院确认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给王某和冒用付某姓名的女子的结婚证无效。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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