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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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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1、某村部分土地破依法征用,并将征地补偿款给付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集体收益向全体村民分配,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90%的村民认为村里有20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参与分配。于是,村委会便按照“合民意”的村规民约,拒绝向20位村民支付补偿款。

村委会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上的重大事项应由广大群众代表讨论决定。对于分配补偿款之事,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拟定了分配方案,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90%的农户签名不同意给钱。村委会是代表广大村民利益和意愿的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广大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村委会必须实施。

律师认为,村民大会决议和村规民约因违反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20位村民合法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享有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因此,村委会应支付20位村民集体收益款。

2、某村委会因为村民的责任田庄稼经常受到猪、羊等牲畜的糟踏,为此,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即召集村委会成员开会,经村委会成员表决一致通过规定:从现在起,各家各户将自家的牲畜管好,否则,一经发现有谁家的牲畜糟蹋别人家的庄稼,一律罚款100元。

律师认为:该村规民约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村规民约应由村民会议制定,而不是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规民约还应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所以案例中的村规民约因不符合法定程序且无权规定罚款而无效。

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可以看出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如果其遵循了法定程序,即村民会议按照村民整体意志制定后,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并且内容合法,不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就具有合法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村规民约,虽然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自主制定的,但村规民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村规民约中无权设定处罚权

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村民的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村民委员会可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村规民约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效力即具有普遍约束力,村管辖范围内,人们必须按照规定作为。但涉及处罚和限制人身自由的部分,如果侵犯了相关行为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以视为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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