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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亏损,企业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陈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12 16:33 浏览量:1943

近期,小编的朋友A所在的公司,因为疫情导致亏损,决定进行人员调整,一口气辞退了数十位员工,并按照工作不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一年以上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被辞退的员工支付补偿金。那么,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是否合法呢?同时,近来疫情导致众多企业亏损,企业又能否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紧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点提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因为疫情迟迟未能复工,即使复工也未必能恢复到正常的生产水平,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多个方面的,而职工一旦被裁员辞退,在这一形势下重新寻找工作也是难题。人社厅的这一通知,允许企业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同时兼顾了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利益。其中提到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尽量”一词体现了这句话实为倡议性质,并非强制企业不能裁员。而企业因为疫情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因疫情导致亏损必须达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才能进行裁员,且裁员须履行以下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那么,若A所在的公司满足了上述的裁员条件与程序,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未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A所在的公司向被辞退的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以及一年以上的员工而言,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若企业并非进行大规模裁员,只是辞退小部分员工,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点提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因为治疗或隔离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仍应当支付其工资,且不得以职工患病无法胜任工作或裁员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之下,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劳资双方应相互考虑对方的立场,互谅互助,共度时艰。但若劳动者的权益遭受损害,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的,企业要辞退员工以前,也要充分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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