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11 15:29 浏览量:957
序号 |
日期 |
性质 |
是否计薪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需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出勤待遇 |
1 |
2020-1-24 (除夕) |
调休日 (用2020年1月19日的周日调休而来) |
不计薪 |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2 |
2020-1-25 2020-1-26 2020-1-27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法定节假日 |
计薪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三日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
3 |
2020-1-28 2020-1-29 2020-1-30 (正月初四、初五、初六) |
调休日 (其中28日、29日是以25日、26日两天周末调休而来,30日是以2月1日周六调休而来) |
不计薪 |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4 |
2020-1-31 2020-2-1 (正月初七、初八) |
特殊假期 (国家统一延长) |
计薪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5 |
2020-2-2 (正月初九) |
休息日 (国家强制休息) |
不计薪 |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6 |
2020-2-3 至 2020-2-7
(正月初十至正月十四) |
延迟复工日 (江苏省统一延迟) |
计薪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7 |
2020-2-8 2020-2-9 (正月十五、正月十六) |
休息日 (江苏省强制休息) |
不计薪 |
1、由用人单位安排补休; 2、不能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8 |
2020-2-10至实际复工期间 |
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继续停工停业的 |
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
1、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9 |
2020-2-10至复工期间 |
企业已经正常复工,但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处于医学观察期的: 1、肺炎患者; 2、疑似病人; 3、密切接触者 4、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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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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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措施结束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 |
按照病假及医疗期的规定处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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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复工的 |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作为事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亦可以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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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法支付工资; 2、经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