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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秦军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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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 秦军启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项规定是我国民事责任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在我国民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其适用范围也十分广泛。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确认其在我国归责原则中的地位,有助于促进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促进现代法治理念的树立。
关键词: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推定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早在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的《阿奎利亚法》中就对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体现,后来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整理和完善。在17世纪由古典法学派提出,并于19世纪起,相继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得到广泛适用。为应对工业、交通业等行业发展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该原则在20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1)适用一切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多种因素,既有可能是行为人主观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所有的侵权行为。其他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能适用其他归责原则或者免除责任。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在过错责任中,往往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要考虑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和第三人也存在过错,则要依据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责任,会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会成为内部分担损失的依据。
(3)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定情况下,也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在过错责任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列出证据。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即原告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转而由他方即被告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就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提供证据,则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二、从案例中看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是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要构成过错责任则要符合以下四点:(1)行为人有加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不作为的侵权是指行为人有法定义务实施某一行为而没有实施,没有法定义务则不构成侵权。(2)受害人受到了可救济的损害。(3)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一般是原告具有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义务,但是在特定情形中,如环境污染则由被告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这是过错原则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在一些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过错并非必要条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开损害后果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我们通过分析以下案例来对过错责任进行更加精确的解读。
相关案例一:2018年10月27日,甲、乙与案外人丙、丁到戊饭店吃饭,席间四人一共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白酒。饭局结束后,甲乙两人互相搀扶行走,后二人不慎摔倒在地,甲受重伤,乙参与抢救,垫付了32000元医疗费,并陪护三天,其后分文未付。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甲在B市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96324.89元,后因甲无力继续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2019年1月12日,甲脑外伤术后癫痫发作一次,前往B市医院就诊。后续2019年3月17日、2019年4月1日甲癫痫病症均有发作。甲丧失劳动能力。
甲认为,乙因过错导致其遭受损失,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71724.89元,并由乙承担诉讼费用。乙认为,甲在诊断证明中记载的癫痫症状与其脑部受伤没有关系,对甲治疗费用的数额亦存在异议。乙已向甲给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此举亦是出于感情考虑。甲受伤并非乙的过错所致,不应由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后续费用。在庭审中,甲表示其平时就有饮酒习惯,酒量约为半斤白酒。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当庭播放戊酒店附近监控录像,显示两人相互搀扶在人行道上行走,后两人站立不稳倒地,乙压在甲身上,并砸中头部。整个过程,甲与另外两名共同饮酒人无身体接触。
分析:首先,在本案中乙对甲实施了侵权行为是乙对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乙的行为要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存在过错,甲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对以上内容具有举证责任。
其次,要分析乙是否存在过错。1、甲在庭审中承认平时有饮酒的习惯,酒量约为半斤白酒,在事发当晚,四人共饮一瓶一斤的二锅头,甲未举证席间存在故意劝酒情形,所以推断甲的饮酒量未超出其可承受范围,所以乙对于甲的饮酒行为不存在过错;2、二人的酒后互相搀扶行为属于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摔到后压在甲身上对其造成重伤,但是监控显示乙对甲的摔到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搀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故乙对甲的搀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3、甲受伤后,乙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药费并进行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32000元医药费也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陪酒者的补偿。最后,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分析,乙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对过错推定的规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自己并无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往往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由于案件性质的特殊性举证责任也发生了变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虽然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我们通过分析以下案例来理解过错推定原则。
相关案例二:2010年6月8日上午,某小学前班学生甲某、乙某、二年级学生丙某(九岁)、丁某某等几位学生在学校操场上玩“过江”游戏,当时乙某“过江”时不小心被石头拌倒在甲某身旁,然后由甲某撞到丙某,丙某再倒在丁某身上,最后丙某倒地跌伤左眼,眼睛当场出血。学校老师知道后,将原告丙某护送到乡医院治疗。次日,丙某辗转外地多家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丙某为眼球破裂伤。为治疗眼伤,丙某先后花去医疗费用接近1.5万元。后经鉴定,丙某伤情构成伤残七级。丙某父母因赔偿事宜与甲某、某小学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1.50万余元。                    
分析:由于该案件发生在校内,但学校并没有及时的劝阻此行为的发生并在此前进行安全教育,且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因此推定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结语
本文详细的探讨了过错责任的渊源、概念、特征,并运用案例加以分析。只要是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例,包括人身伤害案件和财产损害案件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在责任构成上均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和存在过错。本篇详细论述了过错责任的来龙去脉,从而对过错责任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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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秦军启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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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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