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信元律师
冯信元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6-1780-1626

接听时间:08:30:00-20:3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郑州律师 > 郑东新区律师 > 冯信元律师 > 律师文集

小两口闹矛盾,要求返还彩礼怎么办?法律这样定!!!

作者:冯信元  更新时间 : 2020-02-10  浏览量:300

过年这段时间,因为疫情大家都在家里呆着。但是接连两天收到两三个当事人的咨询电话,询问彩礼返还的问题。虽然不希望她们走到这一步,但是作为专业人士还是要就事论事,现在把相关法律规定给大家说一下,做个了解。

第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第二:彩礼都包含哪些呢?

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结婚前的习俗,且要看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同时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

第三:彩礼由谁来返还?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实际诉讼中,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则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返还彩礼的范围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此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主张全部返还彩礼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三、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四、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五: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第六: 离婚时,嫁妆如何分割 ?

嫁妆的本质即为父母对出嫁女的财物赠与,对于嫁妆财产的处理也应当依据法律关于一般赠与所作规定。判断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在双方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即为俗称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殊指明仅针对女方个人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于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


以上内容由冯信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信元律师咨询。

冯信元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手  机:156-1780-162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30:00-2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