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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20-02-10  浏览量:453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六)》

相关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具体见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固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泌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後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庳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0917

一、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数额较大的财物,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实施的2006629曰之前的,受贿犯罪,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实施的2006629日之后20081120日之能主动如实上缴财物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1.因前述行为被行政处理后,继续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数较大以上的财物,且不主动如实上缴的;2.为销售方推销假冒伪劣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生材料,收受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3.为销售方推销明显与患者不对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为推销药品违反禁忌症对患者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导致患者因用药不当发生药源性严重疾病,或导致患者原有病情明显恶化或死亡,或贻误治疗造成患者严重残疾、死亡,并收受数额较大以上财物;4.收受数额较大以上财物,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收受数额较大以上财物,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构成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罪,同时有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在20081120日以后的,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能主动如实上缴财物的.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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