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慧溶律师亲办案例
深度|新型肺炎疫情下的企业合规管理热点 12 问
来源:姚慧溶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浏览量:296


      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1月2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发布了相关通知。1月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2号)《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以上《通知》和《通告》的发布将对疫情下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巨大影响。虽然目前还在春节假期,笔者已经陆续接到有关工资发放、返工安排及复工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企业合规管理中遇到的各种咨询,现将这些热点问题总结如下:


Q1: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与地方政府发文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问题


律师解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2号)《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


就目的而言,发文目的皆在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就内容而言,地方政府发文是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指导精神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的处理措施。


就适用方面,两者同时适用。对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企业应予以执行。同时云南省政府已经于2020年1月24日起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响应措施做出决定。故云南省所属各类企业应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Q2: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性质认定以及待遇支付问题


律师解答:基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文的规定和精神,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由于所属性质不同,工资支付标准也不同,拟通过表格做下列总结:

时间

性质

加班费支付标准

2020.1.25-1.27

法定节假日

300%日工资

1.24、28-30

休息日

200%日工资

2020.1.31-2.1

特殊假期

200%日工资

2020.2.2

休息日

200%日工资

2020.2.3-2.7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属于“停产、停业”

不属于加班,支付正常工资

2020.2.8-2.9

休息日

200%日工资


目前对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定性与工资支付相对较为明确,存有较大争议的是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问题。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2号)《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提出所属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该次《通告》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因此2020年2月3日-2月9日期间延迟复工可视为云南省政府为了控制疫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之一,在此期间属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个人认为应参照停工期间的待遇来进行相应的工资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可参照根据《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相应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Q3: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安排员工使用休年休假冲抵?或者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律师解答:目前看到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个人倾向认为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的要求是为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而采取的“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所有企业必须遵守而不得违反(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同时,从目前各级政府发文来看,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发文中并不明确。若因工作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我们建议提前与员工协商沟通。


目前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读,在此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予以明确,以回应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关切。



Q4: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还是加班?正常上班需要支付200%加班费吗?


律师解答:虽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文称所属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但仅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2月8日至9日实为休息日。故对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上班的应属正常上班,企业应发放正常出勤工资,不存在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的问题。但对于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上班的,应属于休息日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Q5: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根据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企业里真的有员工因为此次疫情被隔离,企业必须正常支付工资。



Q6: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根据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于因疫情被隔离的员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7: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律师解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Q8: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Q9:企业可以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吗?


律师解答: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则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10:企业是否有权利收集和报告员工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这就是说,企业如果为了防控传染病的目的,可对员工的出行情况(如是否去过武汉)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但同时企业在收集前述信息后,应当对前述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员工信息不被披露,除发现员工疑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向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披露外,不得随意对任意第三人披露收集的前述信息。



Q1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律师解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依据《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暂缓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六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除前述方式外,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共度时艰。



Q12: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律师解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此必然会影响到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企业与员工于此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本律师建议可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方式一、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方式二、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方式三、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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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慧溶
  • 执业律所: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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