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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生效后已过六个月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发现另有责任人,咋办?

作者:朱凤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2-04 19:15 浏览量:2156

近日,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拿着材料来办公室找我。言辞恳切,遇到了难题,约略一讲,我也明白了个大概,确实颇为棘手。


受害人李某因遭受严重的交通事故伤害,构成一级伤残,于2018年8月7日诉至山东省淄博市某县法院,并于2018年11月8日拿到一审判决,因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而该一审判决生效。生效后经受害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而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了一小部分款项以后,受害人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再无支付能力,而案件进入僵局。但是,在受害人李某紧逼和执行法官的高压之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周某辩解:自己也不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自己着急去相关居民楼送电,单位领导催的很急。

若周某的辩解属实,显然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至少还应包括周某的单位。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显然,该案的执行法官也深谙这一点,建议当事人找专业律师解决困境,因此才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若该线索发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可以要求追加周某的单位为被告;如果该线索发现在本案上诉期内,自然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请求二审法官予以查明;但该案已经生效并进入了执行程序,该如何是好?

该案已经定案并执行,是否可以另行起诉周某的单位?显然不行;能否另行起诉仅要求周某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也不行。

该案已经过了六个月的再审期限,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竟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在判决生效后发现新证据,则可以突破生效后六个月的再审期限限制。

该案经与当事人共同努力,找到并固定了新证据,已经顺利进入再审程序,棘手的难题得以迎刃而解。

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案件比相关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需仔细分析案情,精准运用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扎实证据,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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