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寻衅滋事罪拘留多少天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9
浏览量:532

  【案情简介】

  在太原,1月26日13时许,田某(男,31岁),在网上传播太原将实施“交通管制”的谣言,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在南京,男子孙某编造并传播“南京自27日起封城”的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叶斌律师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包括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抗击肺炎特殊时期,孙某、田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争取缓刑。判处缓刑的条件是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量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后有自首等减轻处罚情节,有机会判处缓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3)18号

  浙江省《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检会(研)字(2001)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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