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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琳律师承办的包头孙某飞贩毒案被评为十大毒品犯罪辩护案例
来源:王玉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7
浏览量:4990

【重磅】“中律评杯”2018年度十大毒品犯罪辩护案例发布

王玉琳律师承办的包头孙某飞贩毒案榜上有名

“中律评杯”2018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会发起,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环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企业投资与经济犯罪研究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蓝媒汇等联合支持举办,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2018年度十大毒品犯罪辩护案例评选,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遴选出典型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结合网络评选的结果,以专家投票意见为主,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8年度十大毒品犯罪辩护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按评委投票多少为序,评委投票相同的,以网友投票多少为序):

一、陈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二、刘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三、杨x、张x、冯x、鲍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五、孙某飞贩卖毒品罪一案

【辩护律师】

王玉琳,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孙某飞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飞、赵某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内02刑初18号一审刑事判决。孙某飞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内刑终282号二审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0645362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本院(2016)内刑终282号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判处孙某飞贩卖毒品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为:

上诉人孙某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9.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孙某飞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孙某飞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对孙某飞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改判,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孙某飞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孙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基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当前形势需要,在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如果被告人已经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予以核准的概率很高。如果已经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送往死刑复核,被告人将很难保住生命这是业界公认。终审法院采纳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达到了依法改判,公正审判的结果,使命悬一线的被告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具有生死决定权的人民法院说清了从轻处罚的理由。辩护做到了“辩护诞生生命,辩护维护自由”的程度,做到了刑事辩护对生命的坚守。

六、黄xx贩卖毒品案

七、赫x军、苦xx贩卖毒品大幅减轻刑罚案

八、聂x强、李x走私、运输毒品一案

九、陈x泉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十、袁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以上内容由王玉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玉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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