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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截肢手术标本做常规病理检查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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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截肢手术标本做常规病理检查医疗事故

原告李XX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告之母方XX,因右足跟溃烂至被告处骨科就诊,经该医院误诊为足跟骨髓炎。2010年4月21日,方XX在被告处行右小腿截肢手术。被告始终未给方XX做病理诊断检查。2011年10月24日,方XX因骨折在被告处骨科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手术,术后5个月即2011年3月发现在手术部位内侧有一肿胞。2011年6月,方XX在被告处行切开引流术,同时误诊为粉瘤、淋巴脓肿、淋巴结核。同年7月,方XX到该院换药并要求住院治疗被拒绝,被告始终未给原告做病理诊断检查。2011年7月,方XX在XX大学附属XX医院做病理诊断为高分化鳞癌,右小腿截肢术后转移。被告的行为给方XX造成严重伤害,致使方XX过早死亡。对于二次鉴定结论我均不认可。为此,我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如下损失:
1、赔偿截肢术医疗费2894.62元;右股骨内固定术医疗费7234.55元;右腹股沟穿刺切开术医疗费3223.89元。
2、赔偿截肢术后8天护理费400元;右股骨内固定术后6天护理费300元。
3、赔偿截肢术后10天营养费500元;右股骨内固定术后15天营养费750元;右腹股沟穿刺切开术后29天营养费1450元。
4、赔偿后续在外院治疗费的挂号费844.5元;医疗费48363.14元。
5、赔偿后续在外院住院的护理费2600元。
6、赔偿出院后至死亡之日18个月的护理费45000元。
7、赔偿出院后至死亡之日的营养费25500元。
8、赔偿交通费140元。
9、赔偿死亡赔偿金218814元(36469元*20年*30%)。
10、赔偿辅助器具费450元。
11、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12、赔偿复印费278.5元。
13、赔偿鉴定费6500元。
1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医院辩称,我院在对原告之母方XX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已经过二级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过高且有不合理的部分,我院同意在合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赔偿,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方XX因"右足流脓溃烂40余年,加重半年"于2010年4月19日入被告处治疗至4月28日出院。入院诊断为:闭合性脊髓膜闭锁不全;右足部慢性骨髓炎。方XX在住院期间行"右膝以下截肢术",出院诊断为:慢性骨髓炎(右足,右小腿);闭合性神经管闭合不全。原告支付医疗费2894.62元。2010年10月5日,方XX因"右髋外伤后疼痛"再次入住该院并收住院至10月20日出院,入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小腿截肢术后,脊髓灰质炎后遗症。方XX在住院期间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固定术"。原告支付医疗费7234.55元,护理费500元。2011年6月21日,方XX因"腹股沟隆起"至该院门诊就诊,查体:右腹股沟红肿,压痛(+),行B超检查考虑脓肿可能,遂行穿刺抽出大量脓液、恶臭。诊断:粉瘤感染。后方XX至该院门诊就诊,查体:右腹股沟肿物,予切开,予换药和抗炎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3223.89元。
2011年7月25日,方XX因右腹股沟上后不愈合到XX大学附属XX医院就诊,行局部皮肤活检,结果为"高分化鳞状细胞癌"。2011年8月17日至10月31日在该医院行放射治疗。2012年7月16日,该医院对方XX的病情诊断为:右小腿截肢术后腹股沟淋巴结转移性鳞状细胞癌:放射治疗后复发,半年前出现残肢功能障碍。2012年11月16日至12月8日及2012年12月16日至12月18日,方XX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护理费2600元。2011年至2012年间,方XX到XX协和医院及XX大学临床XX学院XXXX医院就诊,XX大学临床XX学院XXXX医院的诊断为:右脚鳞癌右小腿截肢术后,腹股沟淋巴结转移。原告支付上述医院医疗费48363.14元,挂号费844.50元,复印费278.50元。原告未就其主张的护理费及营养费提供相关证据。
      审理中,方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院委托XX市西城区医学会对该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XX市西城区医学会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西医鉴字(2010)第003-12008号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方XX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XX大学XX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不同意,要求重XX鉴定。本院委托XX医学会对该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在对方X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方XX所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3年11月26日,XX医学会作出京医会医鉴字(2013-011-1265)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一)之规定,医方负完全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本案中,原告因右足流脓溃烂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在对方XX行右膝以下截肢术前,未对方XX右足溃烂创面及分泌物做病理检查;行右膝以下截肢术后,未对截肢手术标本做常规病理检查;行右腹股沟切开物时,未做病理检查;被告上述过失延误方XX右腹股沟高分化鳞状细胞癌的诊断,对方XX右腹股沟高分化鳞状细胞癌的后续治疗和预后有不利影响。被告应对其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部分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同意被告赔偿333350元,被告亦表示同意赔偿,本院按照该数额进行判定。原告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大学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李XX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五十元。
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对截肢手术标本做常规病理检查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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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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