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心脏先天畸形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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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先天畸形医疗事故

       原告方诉称,2011年7月1日,原告之妻,,怀孕,于被告医院(以下称被告医院)建档,并遵医嘱按时进行产前各项检查。于2012年2月24日9时58分原告之子吕XX出生,出生后皮肤紫绀,被告医院未予特殊处理。2月25日,面部紫绀加重,被告医院告知属正常现象,不需特殊处理,要求新生儿于2月28日出院。原告之子在社区医生家庭随访时发现血样饱和度低,于3月26日再次就医,超声心动图像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右心增大、完全性大动脉转位、房间隔缺损-左向右分流。

       患儿于2012年5月12日因先天性心脏病大动脉转位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在孕期对胎儿所患有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明确诊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优生优育权;同时,患儿出生之后,也未能对该疾病进行明确诊断,并嘱家属及患儿尽快出院,严重延误了患儿的病情,致患儿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大大降低了患儿的生存率,严重侵害了患儿的健康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医院辩称,患儿是因先天性疾病所致,且患儿母亲未按规定进行产检,我方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经原告方申请,法庭委托北京,,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关司法鉴定,2014年5月2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
(一),,医院对被鉴定人吕XX及其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对被鉴定人之母,,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等高危因素风险评估不足,产前超声检查的重要时段检查措施不力,造成被鉴定人吕XX先天性心脏畸形漏诊。
2、对被鉴定人吕XX娩出后的首次体格检查以及入室后的体格检查违反相关医学常规要求,当患儿出现异常提示低氧血症伴酸中毒或低血糖、低钙血症的可能情况下,医方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及时、全面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直至患儿出院前24小时内也未对其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导致严重心脏先天畸形(完整型大动脉转位)的漏诊及未能得到及时诊断,早期治疗。
(二),,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吕XX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轻微责任。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8650元。
原告不认可前述鉴定报告,并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法庭进行释明:现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不足,原告可先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庭根据质询情况,再行审查鉴定报告。原告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被告亦不认可鉴定报告,对此,法庭进行释明:被告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庭根据质询情况,再行审查鉴定报告。被告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判决如下: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十九万五千二百八十八元七角一分;
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心脏先天畸形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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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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